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257号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办前进路西侧冠利达大厦一栋1319-20。
法定代表人陈子梁,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小明,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咏东,北京市富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峥嵘。
被告北京市东环里小商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西里26号。
法定代表人钱荣光,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亚刚。
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大使箱包公司)诉被告李峥嵘、北京市东环里小商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环里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使箱包公司诉称:一、大使箱包公司获得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陈子梁的独占许可授权,是合法的独占被许可人。
二、被告李峥嵘为侵权产品的直接销售者,被告东环里公司为被告一李峥嵘的市场管理方,二被告李峥嵘和东环里公司应当连带承担侵权责任和赔偿责任。
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2、共同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万元。
被告李峥嵘辩称:本案涉案产品是平湖市联富箱包有限公司生产的,并非李峥嵘所生产。
李峥嵘已经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大使箱包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合理支出的费用。
被告东环里公司辩称:东环里公司不知晓侵权行为,已经尽到了市场管理的责任,与商户签署合同约定不能销售侵权产品,东环里公司与李峥嵘并不知情。
大使箱包公司要求1万元的赔偿款没有证据证明。
综上,东环里公司没有构成侵权行为,不应赔偿。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大使箱包公司称各方已就本案的处理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大使箱包公司不再向本案二被告就本案以其他任何方式主张其他任何权利。
原告大使箱包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使箱包公司在一审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属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