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119号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紫帽浯垵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9786520-9。
法定代表人:游铃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荒兰,女,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韩荒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