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60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XX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迈某某。
委托代理人黎某某,北京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北京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一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镇X区X号X楼。
负责人曾某。
被告二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栋南楼X楼X商铺。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诉被告深圳市某某XX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该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25元,由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负担。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2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