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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76号
案件名称鹏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鹏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爱斯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鹏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夏进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ANGTUANBOON(中文名:翁端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张湘艳,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爱斯达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樊友斌,总裁。

上诉人鹏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佛山市爱斯达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在上诉过程中,鹏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以其现在上诉已经失去实际意义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鹏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鹏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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