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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恩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高民(知)终字第3157号
案件名称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恩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恩惠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知)终字第3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2号楼(金源时代商务中心2号楼)2单元(B座)5A。

法定代表人迟家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恩惠,男,1945年9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会生,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曦雨,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网宇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恩惠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51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王恩惠在一审中起诉称,原告于2011年1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第2011103821035号发明专利,该专利名称为”基于GPS的驾驶考试系统”。

2014年7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专利向其颁发专利号为ZL201110382103.5的发明专利证书,并进行授权公告。

被告星网宇达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及销售型号为XW-ETS2231的车载移动设备及相关系统,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制造、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

2、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万;

3、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一审法院向被告星网宇达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后,星网宇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星网宇达公司认为,原告王恩惠提供的公证书记载,在四川省南充市金塔驾校教练车上安装了相关设备,该设备上有”星网宇达公司”字样,因此本���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地为四川省南充市,案件亦应当由被控侵权行为地法院即四川省所属法院管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星网宇达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基本信息显示,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2号楼(金源时代商务中心2号楼)2单元(B座)5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本案被告星网宇达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可知,其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因此北京市所属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从原告提交的(2015)京国信内民证字第596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可知,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地为四川省南充市,因此四川省所属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原告选择向北京市所属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前述法律规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本案系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故属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

故裁定驳回星网宇达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星网宇达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原告王恩惠提供的证据显示,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四川省南充市,本案应由被控侵权行为地法院即四川省所属法院管辖。

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其他有权审理的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王恩惠对星网宇达公司的上诉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被告星网宇达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2号楼(金源时代商务中心2号楼)2单元(B座)5A。

故北京市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第一审案件”之规定,本案作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属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

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星网宇达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上诉人星网宇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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