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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陈宝桂与陈宝桂、倪茂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温瑞知民初字第108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陈宝桂与陈宝桂、倪茂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陈宝桂,倪茂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知民初字第108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代理人王红、孔剑凡(特别授权),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宝桂。

被告倪茂源。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宝桂、倪茂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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