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知民初字第108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代理人王红、孔剑凡(特别授权),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宝桂。
被告倪茂源。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宝桂、倪茂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