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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SR国际股份公司与珠海妙思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天津妙思精密仪器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知终字第75号
案件名称BTSR国际股份公司与珠海妙思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天津妙思精密仪器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妙思精密仪器有限公司,BTSR国际股份公司,天津妙思精密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知终字第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妙思精密仪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武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郝传鑫。

委托代理人郭俊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TSR国际股份公司(BESRINTERNATIONALS.P.A.),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瓦雷泽奥尔吉阿特奥洛纳圣丽塔路。

法定代表人BAREATIZIANO。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立平。

原审被告天津妙思精密仪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武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郝传鑫。

委托代理人郭俊艳。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坚。

上诉人珠海妙思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BTSR国际股份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妙思精密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知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珠海妙思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以其“已与BTSR国际股份公司、天津妙思精密仪器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珠海妙思精密仪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珠海妙思精密仪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珠海妙思精密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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