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281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凯、李俊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商联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阴经济开发区沈阳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殷国龙,职务不详。
被告江苏商联超市有限公司淮安博里店,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博里镇腾飞路。
负责人江汉科,职务不详。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商联超市有限公司、江苏商联超市有限公司淮安博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