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知民初字第00111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新城学生超市,经营地址安徽省蚌埠市航苑路253号,经营者朱秀梅,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新城学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按规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