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知初字第21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栋,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光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光明西路1397号。
法定代表人:秦洪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永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光明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