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三初字第133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蓬莱路。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三贵,系朱三贵-汨罗大市场的经营者,经营地址为湖南省汨罗市汨罗大市场。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朱三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闾开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霁、朱慧娟参加的合议庭,确定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依法向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回起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