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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沃夕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昌木子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昆知民初字第0024号
案件名称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沃夕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昌木子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沃夕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昌木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爱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知民初字第0024号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金阳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柳中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李铭。

被告上海沃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胡巷村金家宅102号3幢123室,组织机构代码:59972274-6。

法定代表人孙海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昌木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胡巷村张家宅155号4幢104室,组织机构代码:30134792-1。

法定代表人孙海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慧玲,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荣武,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上述两被告)被告广州市爱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大德路308号510房,组织机构代码:58953766-X。

法定代表人梁剑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旭。

委托代理人瞿友胜,陕西卓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沃夕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昌木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后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广州市爱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追加。

审理中,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为940元,由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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