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02308号原告广州太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76号1801房。
法定代表人JUNGMINJUN。
委托代理人金锡峰,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卓颖欣,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炘,女,1982年10月8日出生,回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太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阳强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海军、何国政组成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炘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太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炘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太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炘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640元,减半收取3320元,由原告广州太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