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250号原告史杰,个体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蔡栋、殷秋宝,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盱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盱眙经济开发区迎春大道企业服务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黄其华,该单位主任。
原告史杰与被告江苏盱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杰以其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史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史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