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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福生、蔡永铭等与叶锋碧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金知民初字第22号
案件名称陈福生、蔡永铭等与叶锋碧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福生,蔡永铭,吴明良,叶锋碧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知民初字第22号原告陈福生,台湾居民。

原告蔡永铭,台湾居民。

原告吴明良,台湾居民。

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任向明、王曾玲(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叶锋碧。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生、蔡永铭、吴明良与被告叶锋碧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福生、蔡永铭、吴明良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福生、蔡永铭、吴明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生、蔡永铭、吴明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福生、蔡永铭、吴明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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