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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晓球与被告常州智道展示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宁知民初字第206号
案件名称原告孙晓球与被告常州智道展示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晓球,常州智道展示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知民初字第206号原告孙晓球,男,汉族,1963年11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蔡栋、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智道展示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府琛花园1幢307室。

法定代表人潘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何益岳,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球诉被告常州智道展示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晓球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孙晓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孙晓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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