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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皇杰与温新民、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马峰太原堂凉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贺民三初字第45号
案件名称温皇杰与温新民、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马峰太原堂凉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皇杰,温新民,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马峰太原堂凉粉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三初字第45号原告:温皇杰。

委托代理人:戴开茂,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新民。

被告: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马峰太原堂凉粉店。

住所地: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马峰村*组**号。

负责人:温彩霞。

原告温皇杰诉被告温新民、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马峰太原堂凉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温新民、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马峰太原堂凉粉店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皇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温皇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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