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知民初字第166号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晓蕾,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沙溪镇新顺兴服装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施友谊,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施友谊,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福建省晋江市,。
在本院审理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沙溪镇新顺兴服装行、施友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以已与实际侵权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