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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海盐县百步新惠惠超市、海盐县澉浦镇惠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嘉知初字第83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海盐县百步新惠惠超市、海盐县澉浦镇惠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百步新惠惠超市,海盐县澉浦镇惠惠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知初字第83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小松、张荣磊,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盐县百步新惠惠超市。

经营地址:浙江省海盐县百步镇老盐湖路沈家木桥西侧。

经营者:张寒英。

被告:海盐县澉浦镇惠惠超市。

经营地址:浙江省海盐县澉浦镇西大街。

经营者:韩伟英。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海盐县百步新惠惠超市、海盐县澉浦镇惠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海盐县百步新惠惠超市、海盐县澉浦镇惠惠超市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1元,减半收取300.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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