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秋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商民初字第32号
案件名称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秋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黄秋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3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路杭,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秋梅,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张清岭,河南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秋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黄秋梅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秋梅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