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3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路杭,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秋梅,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张清岭,河南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秋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黄秋梅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秋梅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