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陈旭锋与宁波宝鹏电器有限公司、苏州长城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甬知初字第1138号
案件名称陈旭锋与宁波宝鹏电器有限公司、苏州长城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旭锋,宁波宝鹏电器有限公司,苏州长城电器有限公司,西安市佳欣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1138号原告:陈旭锋,男,汉族,1970年7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宝鹏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古窑浦村。

法定代表人:高国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冯燕青,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浩,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长城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桃花坞大街89号。

法定代表人:董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市佳欣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132号龙苑大厦222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启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旭锋与被告宁波宝鹏电器有限公司、苏州长城电器有限公司、西安市佳欣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旭锋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旭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合计3320元,由原告陈旭锋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