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1138号原告:陈旭锋,男,汉族,1970年7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宝鹏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古窑浦村。
法定代表人:高国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冯燕青,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浩,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长城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桃花坞大街89号。
法定代表人:董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市佳欣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132号龙苑大厦222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启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旭锋与被告宁波宝鹏电器有限公司、苏州长城电器有限公司、西安市佳欣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旭锋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旭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合计3320元,由原告陈旭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