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赛格电子市场顺达经销部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90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赛格电子市场顺达经销部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赛格电子市场顺达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90号原告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匡载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秋红,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赛格电子市场顺达经销部。

经营者邹思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赛格电子市场顺达经销部侵犯商标权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风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  伟  晖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人民陪审员 戴  自  琳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庄晓民(代)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