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685号原告王军艇,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侯绪军,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宋玉霞,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彦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富强,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济南旧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庆绪,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艇与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旧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提供涉案“一种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0920017314.7)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涉案专利已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予以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4号)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