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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芬与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06号
案件名称吴芬与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芬,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芬,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郭德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红��、苗东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负责人:聂明岩,总经理。

上诉人吴芬(下称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原审法院于2015年5月4日向上诉人送达《限期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告知其应于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或减、免、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逾期不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或缓(减、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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