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646号原告王军艇,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张英、宋玉霞,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张桂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富强,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刘龙,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黄涛,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艇与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提供涉案“一种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0920017314.7)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4号)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