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知民初字第220号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CALVINKLEINTRADEMARKTRUST)。
法定代表人:Ms.DawnAtlas,副总法律顾问及执行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周燕,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尚品百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世见,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CALVINKLEINTRADEMARKTRUST)诉被告北京尚品百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同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CALVINKLEINTRADEMARKTRUST)撤回对被告北京尚品百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CALVINKLEINTRADEMARKTRUST)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