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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尔文.克雷恩商与北京尚品百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青知民初字第220号
案件名称卡尔文.克雷恩商与北京尚品百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卡尔文.克雷恩商,北京尚品百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知民初字第220号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CALVINKLEINTRADEMARKTRUST)。

法定代表人:Ms.DawnAtlas,副总法律顾问及执行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周燕,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尚品百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世见,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CALVINKLEINTRADEMARKTRUST)诉被告北京尚品百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同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CALVINKLEINTRADEMARKTRUST)撤回对被告北京尚品百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CALVINKLEINTRADEMARKTRUST)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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