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邱蒲妃,女。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9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1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天执字第2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