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知民初字第137号原告常熟市非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阳光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卞伟利,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经济开发区滨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谢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平,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英才,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非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凡公司)与被告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澄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非凡公司以现阶段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兴澄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非凡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非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计5930元,由原告常熟市非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