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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金义知刑初字第21号
案件名称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蒋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知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1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丹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被告人蒋某在淘宝网注册账号“寻宝师”,并开设店铺。

2010年至今,被告人蒋某从江西省进贤县文港镇“吴吹吹”处购买大量假冒“晨光”商标笔芯文具,通过淘宝店铺对外销售,销售金额累计156721.3元人民币。

经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认定,从被告人蒋某处扣押的11种晨光笔芯(价值人民币1403元)均为假冒侵权产品。

指控认为,被告人蒋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蒋某辩称,其对指控没有异议,并认罪,请求能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蒋某在淘宝网注册账号“寻宝师”,并开设店铺。

2010年至今,被告人蒋某从江西省进贤县文港镇“吴吹吹”处购买大量假冒“晨光”商标笔芯文具,通过淘宝店铺对外销售,销售金额累计156721.3元人民币。

另查明,义乌市公安局民警于2014年12月3日,在被告人蒋某位于义乌市胡宅横街7号二楼的销售场所,现场查扣到11种晨光笔芯(价值人民币1403元)。

经鉴定,上述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蒋某于2014年12月4日向公安机关退赃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证据清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晨光公司投诉书,晨光公司授权书,商标注册证,商标认定批复,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预收发票,支付宝交易明细,情况说明,身份信息,到案经过;

被告人蒋某的供述;

价格鉴定意见,晨光公司鉴定意见;

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蒋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有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即被查扣,该部分犯罪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晨光”注册商标的笔芯,予以没收;

扣押在案的5万元赃款,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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