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台远大电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371号
案件名称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台远大电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台远大电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371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浩。

委托代理人:江宁。

委托代理人:徐汉钢。

被告:天台远大电脑店。

经营者:洪威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远大电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