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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济阳县雷霆动漫玩具网络销售店、广州龙和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315、334、335号
案件名称315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济阳县雷霆动漫玩具网络销售店、广州龙和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济阳县雷霆动漫玩具网络销售店,广州龙和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315、334、335号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昊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阳县雷霆动漫玩具网络销售店(个体经营),住所地济阳县济北开发区龙海私营园海信街北侧。

经营者唐大伟,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济阳县垛石镇。

被告:广州龙和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一路32号第9幢自编10C02房(仅作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陈海宁,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小春,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济阳县雷霆动漫玩具网络销售店、广州龙和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共三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被告广州龙和玩具有限公司就(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315-338号系列案件已赔偿其经济损失十五万元,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阳县雷霆动漫玩具网络销售店、广州龙和玩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案受理费均减半收取合计1196.50元,由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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