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知初字第211-1号原告:浙江移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秀英。
委托代理人:翁霁明。
被告:嘉兴市丰高澳尔玛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正泉。
被告:河南新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松林。
被告:北京荣博昌达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荣。
原告浙江移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嘉兴市丰高澳尔玛电器有限公司、河南新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荣博昌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已得到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移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浙江移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