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知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孔玮。
委托代理人朱少华,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通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送桥镇。
法定代表人胡梅芳。
被告兴和县建设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宝。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扬州市通明电器有限公司、兴和县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5年8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