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民三初字第90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金周,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雁萍,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彬彬。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黎彬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5年8月13日对本案开庭审理。
本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均已签收。
但2015年8月13日开庭审理时,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志英审 判 员 谭丽平人民陪审员 丁隆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露校对负责人:谭丽平打印负责人:王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