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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沭阳县十字易买得购物中心、沭阳县十字易买得购物中心华冲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宿中知民初字第82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沭阳县十字易买得购物中心、沭阳县十字易买得购物中心华冲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十字易买得购物中心,沭阳县十字易买得购物中心华冲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知民初字第82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平,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十字易买得购物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十字社区十字商贸城*号。

负责人季永发,该企业投资人。

被告沭阳县十字易买得购物中心华冲店,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华冲镇华冲街十字街北首。

负责人沈劲松,该企业投资人。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沭阳县十字易买得购物中心、沭阳县十字易买得购物中心华冲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十字易买得购物中心、沭阳县十字易买得购物中心华冲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沭阳县十字易买得购物中心、沭阳县十字易买得购物中心华冲店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沭阳县十字易买得购物中心、沭阳县十字易买得购物中心华冲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3元减半收取551.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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