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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与徐利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菏知初字第145号
案件名称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与徐利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徐利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知初字第145号原告: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广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利群(曾用名徐红亚)。

原告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利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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