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知民初字第0081号原告孔玮。
委托代理人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美而泰户外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鹤溪村。
法定代表人陈平古。
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政管理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族街炜业蓝堡4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常州美而泰户外照明有限公司、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政管理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美而泰户外照明有限公司、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政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美而泰户外照明有限公司、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政管理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对被告常州美而泰户外照明有限公司、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政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