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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常州美而泰户外照明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政管理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常知民初字第0081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常州美而泰户外照明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政管理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常州美而泰户外照明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政管理局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知民初字第0081号原告孔玮。

委托代理人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美而泰户外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鹤溪村。

法定代表人陈平古。

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政管理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族街炜业蓝堡4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常州美而泰户外照明有限公司、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政管理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美而泰户外照明有限公司、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政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美而泰户外照明有限公司、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政管理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对被告常州美而泰户外照明有限公司、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政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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