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知民初字第0069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袁成,南京知识产权(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新镇中超市,经营场所高邮市界首镇甓湖路。
经营者王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邮市新镇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