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知初字第44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路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颖,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芝罘区鸿远装载机配件经销部。
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朱家疃居委会东407号。
经营者:戴保建,男,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芝罘区鸿远装载机配件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