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23989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园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芳,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新东2层南道2号个体工商户。
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59号。
法定代表人韩乐玲,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XX芳、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XX芳、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