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834号原告薛金星,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曹吉洋,上海松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阳县天才文具用品商店,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
经营者赵秀花,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金星与被告济阳县天才文具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金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薛金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