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641号原告:张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玉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技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余继军,总经理。
原告张涛与被告深圳市技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3059××××.8)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张涛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标的变更为1万元,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涛负担。
原告张涛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30.31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2705.31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