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344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少佳,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金脉服饰店,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世贸购物中心A区A3259号。
经营者:金凤梅,女,汉族,1961年11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毛,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孟豪,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郑州市管城区金脉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