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155号 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君,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权,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德强。
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德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