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4016号 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兴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MA1ML3DA6F。
法定代表人:王宜武。
被告:青岛星宠汇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中城路122-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N6FYJ9A。
法定代表人:徐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星宠汇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星宠汇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