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81民初2946号 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650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康庄镇姐妹麻辣烫小吃店。
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康庄镇姐妹麻辣烫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在立案后未交纳诉讼费,并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立案后未交纳诉讼费,在本院释明后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并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