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7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800弄4号1104室。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11号楼4层(呼家楼集中办公区78号)。
法定代表人:查二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睿,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浩游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东大街318号院1号楼5层503-1、503-3(昌平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贾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力鸣,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浩游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9)京73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上海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浩游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