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7民初134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吉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庆(实习),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州市达川区周娇副食店,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升华街189号。
经营者:周娇。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达州市达川区周娇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受理。
因双方当事人已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达州市达川区周娇副食店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