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9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618号万利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凯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桢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视听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亿宝来工业城4栋6层601。
法定代表人:费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桢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美天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碧头社区第三工业区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曾小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桢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岭北路6号厂房6号2至3层A区。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杰,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视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美天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视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美天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视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美天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视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美天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视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美天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