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6民初14456号原告:张钧,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健斌,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钧诉被告欧健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钧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钧负担。